当前位置:首页 > 会计 > 正文

会计人员对不真实

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在审核原始凭证时,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应当()_百...

原始凭证不完整违反了《会计法》。根据《会计法》第十四条规定,会计机构、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,对不真实、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纳,并向有关单位负责人报告。

会计机构、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,对不真实、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,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。

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。发现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、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,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.应当及时处理;无权处理的,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,请求查明原因,作出处理。

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,是保证会计信息质量的一项重要措施。

办理本法第十条所列的经济业务事项,必须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。

最新文章